首页 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1990年) 第二章 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199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电网调峰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计划,根据电网调峰基本原则、经济调度原则和省网间互供电协议,由网、省局制定每日送、受电计划。 第十三条 省网间交换的电力、电量应按每日送、受电计划进行统计和考核。 第十四条 省网联络线交换电力、电量的考核与结算应与电网频率挂钩。频率低于规定值时,超受或少送电量者要扣减相应售电量,少受或多送者要追加相应售电量作为奖励且联络线电量按实际… 第十五条 省网间互供电价,应实行高峰低谷电价和丰、枯季节差价。各局可根据现行互供电价作价原则和多种电价实施办法规定提出方案,报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跨省电网必须配备网间联络线计量自动化装置,并要保证其准确性。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