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2014年) 第十章 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2014年) 第十章 第十章 监督评价 第四十条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每年一次对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效果进行评价。评价三农金融服务成效应综合考虑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区域、第一产业占比、涉农信贷总量、客户覆盖面、…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实施不良贷款适度容忍和尽职免责政策。允许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一对一”制定差别化的涉农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原则上…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应从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方面对农村商业银行实施正向激励。对服务三农业绩突出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利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募资、业务创新、机构设立等… 第四十三条 建立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监管上下联动和横向联动机制。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之间应加强沟通,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之间应强化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增…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应加强与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动,推动出台针对性的财政、货币、监管等配套政策,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提…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