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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本地实际,针对性选聘具有三农业务经验或行业背景的董事和监事,鼓励从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股东中选聘非执行董事充实到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提升董事、监事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