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其他复杂、疑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