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章 承办 第二十六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承办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