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章 承办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承办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