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章 承办 第二十一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承办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