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七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七条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