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2000年) 第五条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每年底,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的黄金矿山企业进行年检,并编写年报,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