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需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采矿权申请人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及填好的《开采黄金矿产申请表》。
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经有关机构审查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
采取联营(股份)公司形式开采黄金矿产,应附所办公司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经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环保部门出具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开采黄金矿产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审批的,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行文,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