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2000年) 第二条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须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审批。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岩金生产规模在100吨/日以上(含100吨/日)的,砂金生产规模在80万立方米/年以上(含80万立方米/年)的。 外商投资开采的黄金矿产。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