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2000年) 第一条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200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审查批准,或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委托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准开采。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