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