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