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