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作出撤回、撤销许可决定前,质监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关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监部门应当进行核实;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监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