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