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