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