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书。

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