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