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5年) 第三十四条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