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干预和插手反垄断执法活动,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打听案情、说情干预,或者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