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商业模式等进行限制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行政审批、备案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