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五条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10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 第二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