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中文本)(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为本公约目的:
一架航空器在完成登机后其所有外部舱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其任何此种舱门为下机目的开启时止,其间的任何时间均被视为在飞行中;在航空器遭迫降时,直至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时止,航空器应当被视为仍在飞行中;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至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被视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期间应当延长至本条第(一)项中规定的航空器飞行中的整段时间;
“空中航行设施”包括航空器航行所必需的信号、数据、信息或系统;
“有毒化学品”指通过其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可造成人类或动物死亡、暂时失能或永久伤害的任何化学品。其中包括所有这类化学品,无论其来源或其生产方法如何,也无论其是否在设施中、弹药中或其他地方生产出来;
“放射性材料”是指核材料和其他含有可自发衰变(一个伴随有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α粒子、β粒子、中子和γ射线的过程)核素的放射性物质,此种材料和物质,由于其放射或可裂变性质,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重大破坏;
“核材料”是指钚,但钚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者除外;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式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或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材料;
“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是指含有同位素235或233或兼含二者的铀,而这些同位素的总丰度与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的同位素235与同位素238的丰度比;
“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是指:
“生物武器”,即:
其类型和数量不属于预防、防护或其他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微生物剂或其他生物剂或毒素,不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或
为敌对目的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这类制剂或毒素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化学武器”,是合指或单指:
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但用于以下目的者除外:
工业、农业、研究、医疗、制药或其他和平目的;或
防护性目的,即与有毒化学品防护和化学武器防护直接有关的目的;或
与化学武器的使用无关而且不依赖化学品毒性的使用作为一种作战方法的军事目的;或
执法目的,包括国内控暴目的,只要种类和数量合此种目的;
经专门设计通过使用后而释放出2(1)项所指有毒化学品的毒性造成死亡或其他伤害的弹药和装置;
经专门设计其用途直接与2(2)项所指弹药和装置的使用有关的任何设备。
核武器及其他核爆炸装置。
“前体”是指在以无论何种方法生产一有毒化学品的任何阶段参与此一生产过程的任何化学反应物。其中包括二元或多元化学系统的任何关键组分;
“原材料”和“特种裂变材料”两个术语所具有的含义与1956年10月26日于纽约订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中对这些术语的定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