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中文本)(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存人应当向本公约的所有当事国和本公约的所有签署国或加入国迅速通报每项签署的日期,每一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的日期,本公约生效的日期,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公约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六种文本同等作准。经会议主席授权,由会议秘书处在此后九十天内对各种文本相互间的一致性予以验证后,此种作准即行生效。本公约应当继续保存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档案内,其核正无误的公约副本应当由保存人分送本公约的全体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