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参与改组;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改组后应当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注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平竞争,不得导致市场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