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改组方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投资者:

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改组方应当要求外国投资者提出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整方案,重整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及相关投资计划、加强企业管理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