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包括下列情形:

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产权转让给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将企业的全部或主要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以所购买的资产独自或与出售资产的企业等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将该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