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九条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