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