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一年内付清。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