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上述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包括:
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
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
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外国投资者办理验资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和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的规定履行验资程序、出具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