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按项目财政资金(含亚行贷款)的3.5%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统一安排项目管理费,由省(自治区)农发机构统筹使用,用于省(自治区)、市、县(市、区)项目管理支出,市、县(市、区)不得重复安排。已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际字〔2007〕50号)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的,同级农发机构不得在项目财政资金中(含亚行贷款)重复安排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