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