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章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创业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 第五十二条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止发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