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者业态创新情况,以及对新旧产业融合的促进作用,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