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六条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 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