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