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会员管理的要求,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自律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