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