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证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