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