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