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2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2名经办律师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