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