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八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八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