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