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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二节 发行可转债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债: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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